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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上课前猝死认定工伤,家属申请商业保险理赔遭拒,一审判保险公司赔付63万
小学教师周某拿课本准备上晨读课时突然猝死,校方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有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周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河南长垣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周某家属63万元。
▲示意图 资料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6日早晨6:30,长垣市某小学5年级5班班主任周某在早操结束后到办公室拿课本准备上晨读课时突然晕倒,事故发生后,学校拨打120急救电话,村医大约4分钟赶到学校并立即抢救,长垣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于2025年3月26日6:39派车,7:08到达,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评估患者周某已无生命体征,宣布临床死亡,经约40分钟抢救无效。
河南某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亡原因:考虑心源性心脏病突发恶性心律失常致呼吸心跳骤停。2025年5月20日,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新乡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周某同志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2025年8月27日,长垣市社会保险中心出具《情况说明》,“预计9月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到位”。
长垣市某小学为周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保险条款第四条显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期间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身故赔偿:600000元;法律费用30000元……
法院认为,长垣市某小学为周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事故发生后,2025年5月20日,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为工伤,涉案事故符合涉案保险的理赔条件。周某系学校教职员工,为执行学校事务身故,长垣市某小学应承担无责赔付责任,且案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赔偿原因并不以被保险人校方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某保险公司对原告应负的赔偿责任已确定,但本案的第三人长垣市某小学没有就涉案的保险事故请求某保险公司直接向本案的受害人家属赔偿保险金,故本案周某家属可以直接请求某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保险金。
关于涉案保险与工伤保险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保险系商业保险,在投保人投保后,只要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不存在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下,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意义上,商业保险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保险责任,与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工伤保险并行不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能以被保险人投保社会保险排除商业保险的使用。综上,涉案保险与工伤保险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且某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涉案保险与工伤保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故法院对某保险公司关于两者不能双重赔偿的主张,不予采纳。故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周某家属支付保险金600000元。
另外,周某家属请求某保险公司支付法律费用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9月2日,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周某家属600000元及法律费用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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